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的互联互通、互用共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记录及公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信息(下称“记录公告信息”),是指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处理决定的记录公告信息。
第三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州、县(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建立记录公告信息管理互联互通的有效机制。
州、县(市)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其日常维护;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记录公告信息的收集、公告、汇总、传达及对各自下级部门记录公告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督办、检查。
州、县(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下同),负责在本机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告平台上,公告本区域内的所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全州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部、室),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公告信息管理和联络工作。责任科(部、室)和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同级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记录公告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上月《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月报表》(下称《月报表》,格式附后),同时报送同级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州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将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汇总的《月报表》报州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填写《月报表》,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或记录公告信息复印件,所有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七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记录招标投标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八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公告部门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或相关文件直接进行公告。
第九条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3、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6、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不按要求备案的;
5、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三)、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借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和出借资质等手段投标的;
3、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并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违法违规转包或分包的;
6、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四)、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1、应当回避评标活动而未回避的;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及办法进行评标的;
3、因玩忽职守或出现工作失误影响评标结果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
4、不遵守评标纪律,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5、收受投标人财物馈赠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卷或者其他好处的;
6、向投标人或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相关情况的;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天,公告结束后相关信息由负责公告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被记录及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应作为有关法人、自然人参与本州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信用考察及评比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拒报或伪造篡改者,由同级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者,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恩施州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信息月报表》